判断标准是逐项对照:来源必须明确写出与待发布信息相对应的对象、事项和具体内容。仅仅出现相同关键词、列出信息字段或说明某类信息应当公开,都不等于具体课程信息已经得到支持。
先分清来源证明的是事实,还是规则
教育部公布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列有“培训内容、培训时长、培训方式、教学人员、授课地点”。这能证明示范文本设置了这些信息项,但不能证明某个具体机构已经填入相应内容,也不能证明某门课程实际采用某种方式或地点。
教育部等部门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这能证明相关公开要求的存在,但不能单凭这一要求认定某个具体机构已经公开,也不能据此写出具体课程内容和收费金额。
这两类证据不能混用:合同示范文本列有某个字段,不等于具体合同已有答案;“应当公开”,也不等于“已经公开并写明”。
逐项检查,而不是只看关键词
| 待核对信息 | 什么情况可视为直接支持 | 什么情况仍然不够 |
|---|---|---|
| 课程内容 | 来源明确写出对应课程或培训内容,含义和范围与待发布信息一致 | 只出现“培训内容”这一字段名称 |
| 培训时长 | 来源明确给出对应时长 | 只列出“培训时长”,或只说明应当公开 |
| 培训方式 | 来源明确说明具体授课或培训方式 | 只出现“培训方式”这一字段名称 |
| 教学人员 | 来源明确说明对应人员或安排 | 只列出“教学人员”这一项目 |
| 授课地点 | 来源明确写出具体地点 | 只列出“授课地点”,没有地点名称或地址 |
| 收费信息 | 来源明确给出收费项目及相应收费标准 | 只说明收费信息应当公开 |
关键不是网页里有没有相关词,而是来源有没有直接陈述准备发布的内容。同一网页可以支持课程名称,却不一定同时支持课时、师资、授课地点或费用;不能用其中一项已获支持,推导其余各项也已经核实。
可复用的核对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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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句话拆成独立信息。
将课程内容、时长、方式、教学人员、地点和收费分别核对,避免把多项信息捆在一个结论中。 -
找到对应原文。
查看发布者提供的完整页面或文件,不以搜索摘要、截取片段或二手转述代替原文。 -
检查对象和范围是否一致。
来源说的是否是同一课程、同一机构及同一事项?扩大适用对象、把一般要求改成具体事实,都不属于直接支持。 -
按证据状态记录。
原文明确陈述,可记为“直接支持”;只列字段或只说明公开要求,应记为“仅能证明字段或规则”;找不到对应内容,应写“未查到”;若原文与待发布说法不一致,则不能继续使用该说法。 -
保留核验轨迹。
记录来源名称、链接、原文摘录及实际核实日期。来源没有标明发布日期或更新时间时,不要把访问日期写成发布日期。
这两份来源可以直接支持什么
可以直接支持的表述包括:
- 教育部公布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列有培训内容、培训时长、培训方式、教学人员、授课地点。
- 教育部等部门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上述引文没有提供具体课程名称、实际时长、授课方式、教学人员、授课地点或收费金额。因此,不能据此补写任何具体机构的课程档案。要发布这些信息,需要找到直接陈述它们的对应材料;找不到就明确标注“未查到”。
什么仍需自己确认
记录具体机构的课程信息时,仍需核对发布主体、对应课程、原文含义和适用范围。还要确认是否存在更新材料,以及课程安排或收费信息是否已在对应来源中明确写出。
这两份教育部来源谈的是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信息公开要求,不能仅凭它们判断某个具体语言课程或留学机构是否适用。机构自己的课程页面、通知、邮件等材料如果明确陈述了相关事实,可以用于核对;转述、推测或常识不能填补来源未写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