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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更名后,来源中的旧名称如何标注?

机构更名后,来源中的旧名称不应被删除或替换。若已核实新旧名称属于同一主体,档案条目建议写“机构现名(原名:旧名)”,同时保留来源发布时显示的旧名。尚未完成核实时,则按来源原文记录,并写明“现名:未查到”或“名称关系:未核实”,不要自行合并两个名称。

先核对新旧名称是否对应同一主体

对适用备案办法的出境入境中介,国家移民管理局刊载的《出境入境中介备案办法》要求,机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或业务范围变化后办理备案变更。因此,遇到机构更名,可把备案变更记录作为核验线索,不能只凭名称相似就把两条记录视为同一机构。

中国政府网转载的五部门通知写明,可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注册号)查询企业基本信息。核对时,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作为查找入口,再对照企业名称;如果现有材料无法把旧名、现名与同一主体标识对应起来,就应保留未核实状态。

来源名称和机构名称分开记录

以下是可供参考的档案编辑格式,不是相关办法或通知规定的固定格式:

核验状态 建议写法
已核实为同一主体更名 机构现名(原名:旧名);来源条目保留“来源发布时名称:旧名”
只查到来源使用旧名,未查到更名依据 来源原名:旧名;现名:未查到
新旧名称无法对应 分开记录,不互相替换;注明“主体对应关系未核实”

来源标题、发文主体和原文引文应保留原样。机构现名可以作为档案中的当前名称补充,但不应把历史来源改写成当前名称。对机构自己发布的历史材料,也应保留材料当时显示的旧名;经核实的现名另列,并附上实际核验依据。

来源日期和核实日期不要混写

来源日期按原文记载;名称变更日期按能够证明变更的材料填写;核实日期按实际完成核查的日期填写。任何一项在官方材料中没有写明,就标为“未查到”,不要用网页更新时间或推测日期代替。

发布前仍需自己确认

在发布机构档案前,还要确认:

  • 新旧名称是否由同一主体使用,并能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或备案变更材料相互对应;
  • 来源中的名称是否确实是发布时使用的名称,而不是后来改过的显示名称;
  • 适用的备案变更是否已有可核对记录;
  • 官方材料是否明确写出更名日期和新旧名称的对应关系。

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没有材料支持,就保留来源原名并标注“未查到”或“未核实”,不能仅凭相似名称补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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