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信息可能出现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中,也可能由机构发布在自有页面上,两者不能直接视为同一种证据。查询结果中的地址应按查询页面记录;自有页面上的地址则只能说明机构在该页面发布了这项信息,不能仅凭页面外观就认定为登记结果。未查到某个具名机构的查询结果或自有页面地址,因此不能针对具体机构二选一。
先看页面属于哪一种来源
中国政府网转载的五部门通知写明,可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因此,页面如果明确提供上述查询方式,可以作为核对企业基本信息的入口。
这项依据确认的是查询方式和可使用的 identifier,并不意味着每个查询结果都一定显示地址。核对时应区分三种情况:
| 地址出现的位置 | 可以怎样记录 | 不能直接推出 |
|---|---|---|
| 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结果 | 记录查询时使用的企业名称、标识及页面原文 | 不能补写页面没有显示的地址 |
| 机构自有页面 | 标明“机构自有页面发布” | 不能自动等同于登记结果 |
| 出境入境中介备案相关页面 | 单独核对主要经营场所及备案变更信息 | 不能把所有地址变化都套用为同一备案要求 |
如果查询结果没有显示地址,应写“查询结果未显示”或“未查到”,不宜用机构自有页面上的地址填补登记查询结果。
地址变化是否涉及备案变更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规定要求,出境入境中介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或业务范围变化后办理备案变更。
这里需要特别区分“主要经营场所”和页面上的其他地址。本文所依据的规定没有说明,机构页面上的每一个校区地址、联系地址或收件地址都当然属于“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发现地址变化时,只能先判断它是否涉及主要经营场所,不能把这条备案变更规则扩大为所有地址变化都必须办理。
怎样记录来源与核实日期
每次核对时,可以按以下顺序留下记录:
- 写明地址所在页面的性质是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还是机构自有页面。
- 记录页面上的机构名称、可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以及地址原文。
- 写明实际打开并查看页面的日期,不要用文章发布日期代替核实日期。
- 两类页面地址不一致时,并列记录,不自行判断哪个一定正确。
- 尚未完成核对的内容写“未核实”或“未查到”,不要填入推测值。
最简洁的判断标准是:查询结果用于核对企业基本信息,自有页面用于记录机构自行发布的内容;两者不一致时保留差异,不替来源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