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地址与公开校区地址不同时,先核对它们是否对应同一主体,以及是否有材料把公开校区与主要经营场所联系起来。登记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主要经营场所则不能只凭网页地址认定,还应核对证明材料。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备案办法要求,提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第一步:先确认登记主体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选择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进行检索。核对时不要只看机构名称,还要确认检索结果中的主体标识和登记地址是否与对方提供的材料一致。
如果公开页面使用的是品牌名,而登记主体使用企业全称,仅凭名称相近不能认定两者是同一主体。应先排除主体混淆,再比较地址。
第二步:把公开校区地址单独列出来
将公开页面上的校区地址完整记录下来,再与登记信息中的地址逐项核对。需要分清三个问题:
- 公开校区地址由哪个主体发布;
- 这个地址是否与登记主体存在明确关系;
- 如果对方称该校区是主要经营场所,有没有相应材料支持。
不要未经核对,就直接把公开校区地址写成登记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两个地址不同,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判断存在问题;同样,两个地址相同,也不代表主要经营场所的材料已经核对完成。
第三步:核对主要经营场所的证明依据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备案办法要求提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因此,如果公开校区被称为主要经营场所,应进一步核对相关材料中的地址是否与其一致。
核对重点不是宣传页是否写了某个地址,而是现有材料能否把该地址、相关主体和主要经营场所清楚对应起来。如果只有公开地址,没有可核验的说明或材料,就只能将其记为“尚未核实”,不宜自行补全结论。
仍需自己确认的事项
对于具体机构,仍需自行确认最新登记信息、公开校区与登记主体的关系,以及与主要经营场所有关的证明材料。公开地址不等于备案地址,检索到的登记信息也不能替代场所证明材料;材料没有写明的问题,不应自行推断。